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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

人气:1613   发表时间:2014-07-15 08:59:25

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
建房[1993]166号


各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委(建设厅)、市政委:
  白蚁危害面广,涉及国民经济知个方面,特别是房屋建筑白蚁危害严重,近年来,有不少新建房屋均遭白蚁危害,造成巨大损失。因此,做好新建白蚁建预防工作,消除蚁害隐患,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,关系极大。根据预防为主,综合防治的方针,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,特作如下规定:
  一、各地在蚁害地区新建、改建、翻建、扩建房屋,都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。蚁害地区是指除新疆、内蒙古、宁夏、吉林、黑龙江省(区)以外已发现有白蚁活动的地区。
  二、蚁害地区的房屋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在申报时,要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一并列入基建项目内容,同时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预算概算内。
  三、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,主动与白蚁防治部门签订房屋建筑预防合同,各地建设、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,采取相应措施,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,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括白蚁预防处理。
  四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业务受全国白蚁防治中心(设在杭州市)监督和技术指导。白蚁防治单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,才能承担新建房屋白蚁工程。跨地区开展白蚁预防工程的单位,其资质审查工作,委托中国白蚁防治中心负责。未经资质审查合格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。
  重要建筑物及大型住宅区、开发区,白蚁预防技术难度较大,此类项目,可由中国白蚁防治中心组织实施。
  五、各地白蚁防治部门在实施房屋建筑白蚁预防中,其防治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,取得合格证书后,方可上岗操作。岗位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,参照部(88)城房字第22号、(88)城干字第77号、(89)建才字第470号和(90)建才第450号文件精神执行。
  六、各地白蚁防治部门在承担新建白蚁建预防工程项目施工时,必须严格履行合同,严格按照《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》(见附件)操作,保证质量。要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制度,健全施工档案管理工作,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至少十五年不受白蚁危害,对每个工程都要进行定期回访,并记录在案。
  七、为了保证工程质量,各地白蚁防治单位应采购和使用经国家专业部门批准生产药物。使用药剂由中国白蚁防治中心组织测试鉴定,不定期公布推荐优选白蚁防治药物生产厂家名单。使用伪劣药品造成工程质量事故,要追究责任,并负责赔偿。
  八、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的收费标准,按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(1992)价费字197号文件“白蚁预防工作可收取白蚁防治费,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”的精神执行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,提出意见。
  九、各地白蚁防治部门在体制上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、标准化管理,经济上要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白蚁防治的收费要专款专用。
 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要在当地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和用好三项基金。要从白蚁预防费收入是提取不少于20%的资金建立后备基金,用于复查经费。
  十、 中国白蚁防治中心作为国家人事部批准,建设部直属的事业单位,行使组织、指导与推动全国白蚁防治和研究的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能,各地建设部门和白蚁防治部门对其工作要给予支持。中国白蚁防治中心可从白蚁防治工程的收入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,作为专项基金,用于全国白蚁防治研究事业的发展。
  十、各地要加强防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,要加强对白蚁防治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,不断提高队伍素质,努力把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搞好。

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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